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4********1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04民初467号 |
案号 |
(2022)粤0804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及借期内借款利息808.89元和逾期利息[计算办法为: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以本金100808.89元(即100000元+808.8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本金85808.89元(即85000元+808.89元)为基数;上述逾期利息的计息利率均按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10.4%×(1+50%)计算];二、被告曾庆兰、张土锋对被告张勇杰应承担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