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瑞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02********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428民初244号 |
案号 |
(2022)晋0428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张嫒、常瑞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已付利息予以扣除);被执行人魏楷恩、魏晓露以及山西金日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案涉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