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晓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13民初940号 |
案号 |
(2022)赣0313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仕萍、麦海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1日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罚息52732.53元,合计352732.53元。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贾晓春、汪右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晓春、汪右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欧阳仕萍、麦海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1元,减半收取3295.5元,由被告欧阳仕萍、麦海利、贾晓春、汪右萍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