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3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6906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1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黄云三、廖秀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借款本金98853.73元、罚息2565.87元、复利0.02元(暂算至2021年8月18日),合计101419.62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合计2204元,由被告黄云三、廖秀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