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巫绍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5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8906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1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巫绍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透支本金16652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巫绍红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