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晏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9643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晏勇华、黄金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72.97元(利息算至2021年11月17日),两项合计人民币102072.97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计算支付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41元,由被告晏勇华、黄金梅共同负担,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