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奇特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成民初字第2563号 |
案号 |
(2019)川2022执恢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7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至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付罚息)二被告张德勋、唐秀兰、四川省奇特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智、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对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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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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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至县天池镇工业集中发展区(聚丰恒大道左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