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02民初7037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6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勇欠原告潘明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2021年11月30日、12月31前分别给付17400元,自2022年2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二、律师费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2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三、若被告王勇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潘明有权就余款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