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9********05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4民初6323号 |
案号 |
(2022)皖1204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三康商贸有限公司、沈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借款本息522078.4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1日,其中包括本金50万元,利息共22078.41元)。被告阜阳市三康商贸有限公司、沈伟分别于2021年12月31目前偿还拖欠的利息合计3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下欠本金40万元,分别于2022年3月、5月、7月、9月的月底前各偿还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时止。如任一笔逾期未还,原告可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以下余欠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时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0元,由被告阜阳市三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