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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冬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3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3757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5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长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5,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158,795.36元,并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104%支付罚息;二、被告柳冬青、王建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4.00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由被告刘长敏、柳冬青、王建越负担50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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