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2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22民初1510号 |
案号 |
(2022)辽1122执恢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亮给付原告王汉中拖欠砖款223,770元;二、被告李亮给付原告王汉中向他人借款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至拖欠砖款全部清偿完毕止;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4657元,减半收取2328.50元,由被告李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