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云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27********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02民初2390号 |
案号 |
(2022)鄂0502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梅云兵、杨兴华共同偿还原告屈超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00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93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支付利息。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云兵、杨兴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