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昌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5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25民初3467号 |
案号 |
(2022)川0525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罗昌明、罗天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泽海劳务费29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昌明、罗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