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1********7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7287号 |
案号 |
(2022)苏0591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理赔款35932.31元、未付保费4689.63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起以理赔款35932.3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姚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第5页共5页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