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83********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民初4259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2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建伟、梁培培自愿分批偿还王欢欢借款本金26万元;其中2021年11月17日偿还1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偿还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偿还5万元;2022年1月30日偿还5万元;2022年2月28日偿还1万元。王欢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李建伟、梁培培违反上述第一款约定,王欢欢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以2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标准四倍,向王欢欢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李建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