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秋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3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803执448号 |
案号 |
(2022)粤0803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林秋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透支款本金14172.7元、利息2500.84元、违约金869.52元、其他费用50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