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5********7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84民初4631号 |
案号 |
(2022)粤1284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恒旺物流行(经营者江爱国)付清运费573812元;二、被告杨波、林小勇对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9元,由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林小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