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3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3612号  | 
    
案号  | 
      (2022)粤2072执1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27601336】。被告林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内向原告霍宇芳归还借款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霍宇芳预交),由被告林剑荣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霍宇芳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