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周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1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藏2523民初346号 |
案号 |
(2021)藏2523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噶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周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噶尔县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620.16元、利息2028.86元、违约金283.35元,共计3932.37元。以及自2021年7月21日至偿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经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谭周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噶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