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9569号 |
案号 |
(2022)津0110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贷款本金3700万元,利息2381021.99元(截止至2021年10月13日)及自2021年10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计算标准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计算);二、如被告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有权就被告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东丽区金桥路8号)拍卖、变卖、折价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沈建娟、高川、沈建国、张秀芝、沈建华、李清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52元,由被告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被告沈建娟、高川、沈建国、张秀芝、沈建华、李清云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