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吉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2********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2504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9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宋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包文剩余水泥款283759元,并按年利率4.75%支付283759元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283759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6元,已减半收取330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宋吉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