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9********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9民初517号 |
案号 |
(2022)赣0429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取现)本金4,959.85元并支付利息(含复利)313.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0.21元、管理类费用1.99元、消费手续费107.35元,合计5,66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