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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3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1535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仁桂报酬款78150元;二、驳回刘仁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刘仁桂负担16元,由被告陈军负担8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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