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民初1535号 |
案号 |
(2022)皖0422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仁桂报酬款78150元;二、驳回刘仁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刘仁桂负担16元,由被告陈军负担8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