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安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1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5109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瀚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知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律第5页/共5页师费30000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20年7月6日;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安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92元,减半收取计208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96元,由被告瀚扬置业公司、陈安心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7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