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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3058号
案号
(2022)皖1623执10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查封被申请人张坤所有的皖av9c99号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陈浩预缴。现陈浩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98950元,其余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按照4倍lpr利率计算利息至清结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贷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原告陈浩与被告张坤虽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但从原告陈浩向法庭提交的其与被告张坤之间的电话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许宁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坤向原告陈浩借款,经原告陈浩催要,被告张坤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陈浩要求被告张坤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陈浩要求的借款利息,虽然双方在通话录音中提到了关于利息的约定,但未就利率的多少作出约定,仅有证人许宁的证言证明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分,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确定双方之间关于利率的具体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综上,对于原告陈浩要求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应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故对于原告陈浩要求的利息从2021年4月13起计算,参照2021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浩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4月13日起,参照2021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2元、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张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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