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196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民终9935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恢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吴庆龙1048995.9元。二、驳回原告吴庆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46元,由原告吴庆龙负担109元,由被告张永62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5-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宝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23739448196Q |
登记机关 |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