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2********1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5民初1372号 |
案号 |
(2022)湘0105执恢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陶贤绍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借款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60元,由被告郭勇承担。判决如下: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陶贤绍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借款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60元,由被告郭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