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1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安民初字第376号 |
案号 |
(2022)黔2328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许先超赔偿原告韦永良153148元。二、被告袁龙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元,由被告许先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