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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17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安民初字第376号
案号
(2022)黔2328执恢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许先超赔偿原告韦永良153148元。二、被告袁龙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元,由被告许先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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