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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明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8民初2560号
案号
(2022)黔2328执恢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邦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二、被告彭明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彭明俊有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洪追偿。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唐洪、彭明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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