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明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8民初2560号 |
案号 |
(2022)黔2328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邦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二、被告彭明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彭明俊有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洪追偿。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唐洪、彭明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