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御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02民初5555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永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加琴1500万元,并在上限年息6%范围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玉祥就上述借款中455万元的本息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润祥公司、御祥公司就第一项判决中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陈永平追偿;四、被告朱祥晖就第一项判决中5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陈永平追偿。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400元由被告陈永平、润祥公司、御祥公司负担,被告王玉祥共同负担其中43000元,被告朱祥晖共同负担其中468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各被告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同时由本院退还原告6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份,同时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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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玉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9167391546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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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祥和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