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赛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6237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赛飞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叶志荣劳务费4825元,原告叶志荣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荣负担。2/2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