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玉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6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11167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透支本金168124.0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10日为1165.3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8124.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1248.3元(截至2021年7月10日)、手续费4557.78元。二、被告赵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律师费1166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不良资产处置应付暂收款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示范区农行营业部,账号:10543101010046639)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9元、保全费1491元,合计3510元,由被告赵玉珍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402055960),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