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春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4259号 |
案号 |
(2022)苏0508执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春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3961.86元、利息6085.48元、分期手续费1223.71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8元,财产保全费1409,公告费600元,合计3937元,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负担377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