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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兰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1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0民初1007号
案号
(2022)苏0830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先锋、张兰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罚息6064.08元,2021年1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戴金桃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5元,减半收取6927.5元,由被告李先锋、张兰贤、戴金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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