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22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1民初14379号 |
案号 |
(2022)津0111执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3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0729.4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2583914.43元,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4531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收);二、驳回原告天津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1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志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725717228P |
登记机关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