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4********0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491民初21168号 |
案号 |
(2021)京0491执2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贷款本金共计15792.5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8月27日的利息共计35.2元、罚息共计1415.67元,此后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律师费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