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盛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5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民终2507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盛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0707.5元,并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7元、公告费60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14867元(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荣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25500509XX |
登记机关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