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建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3********1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23民初834号 |
案号 |
(2021)甘0523执1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牛建奇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甘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为偿还的截止2021年3月24日的贷款本息共计69654.78元。二、对于原告甘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牛建奇垫付的该贷款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贷款结清日之前产生的合同约定所有应付利息,以贷款结清日为止,由被告牛建奇按照《双联农行贷款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向原告甘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计793元,由被告牛建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