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22民初2767号 |
案号 |
(2020)豫0322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3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3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保全申请费1340元,共计51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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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2176445976X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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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东交警队北力华小区1号综合楼由南向北第7间商业底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