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传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3********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2342号 |
案号 |
(2022)桂0603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传龙向原告胡忠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何传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