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22)皖0104执1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嘉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超支付马玉华房屋租金135638元,此款分两笔支付。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6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70638元。上述款项由高超直接支付至马玉华指定的账户;二、双方言明本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3131元,减半收取1565.5元,由高超承担。(此款高超已支付给马玉华)。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