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姬晓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1民初2572号 |
案号 |
(2022)皖0421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姬玉顺、姬晓伟欠原告黄林燕借款本金9.7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4.7万元,原告黄林燕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转款至中国建设银行凤台支行,账号:6217001660007316130,户名:黄林燕);二、如被告姬玉顺、姬晓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黄林燕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应自2019年5月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三、案件受理费1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716.50元,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先行垫付,两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