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3925号 |
案号 |
(2022)皖0104执1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56.79元及利息6355.28元(暂算至2021年2月22日,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曹文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