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红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01********7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5民初182号 |
案号 |
(2022)冀0125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红强、王会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范占旗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常红强、王会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