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0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2民初2854号 |
案号 |
(2022)川1802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截止至2021年7月9日的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6,564.69元,并支付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元,由被告王一负担;此款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已垫付,王一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