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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9********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02民初4104号
案号
(2022)苏0602执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邹小芳货款161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李浩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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