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02民初4104号 |
案号 |
(2022)苏0602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邹小芳货款161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李浩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