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2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2867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8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1947.53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21年6月29日的利息1431.06元、罚息9142.68第5页共6页元、复利435.18元,及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391.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4元、保全费479元,合计953元,由被告丁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