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先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3********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11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113执2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荣达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祯代偿款65万元;二、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荣达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祯代偿款利息(以65万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由被告靳卫兰、王玉涛、马先波、宋承元、徐延华各以未实际出资额为限对济南市长清区荣达养猪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的上述代偿款和利息按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荣达养猪专业合作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