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2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4民初1657号 |
案号 |
(2022)赣0424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沈伟、陈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军波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8595元并偿付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军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被告沈伟、陈素英共同负担1536元,原告王军波负担1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