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鼎煊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847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349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3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窑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7日为1277876.37元;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9.9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余长生、刘翠红、泰州鼎煊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窑支行对被告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兴化市戴窑镇东工业园区兴丁公路南建筑面积5206.73平方米的房屋(第20141027-3号村镇房屋他项权证)、位于兴化市戴窑镇东首面积12654.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兴他项[2014]第1492号土地他项权证)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原告向被告余长生、刘翠红、泰州鼎煊食品有限公司行使保证权利和向被告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行使担保物权的总额,以不超过被告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应承9担的债务总额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45元,由被告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负担,被告余长生、刘翠红、泰州鼎煊食品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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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三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331062847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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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